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左*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与左*离婚纠纷一案,金**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的(2012)坛少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裁判:左*应给付周*婚生子的抚育费及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左*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左*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有位于金坛市金城镇某某村委某某191号房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坛少民初字第0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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