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谢**、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谢**、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谢**、郭**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万元、利息及诉讼费用10426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除保全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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