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启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对被执行人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1月11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启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书中有关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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