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启东市支行与刘**、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启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朱**、蔡**、陆**、沈**、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了(2014)启商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777.84元、利息2149.57元(截止到2014年11月22日)及自2014年11月23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贷款年利率20.358%计算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3800元,受理费874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公告费240元。蔡**、陆**、沈**、李**对刘**、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除发现并查封蔡**下苏F车辆及长龙二村42幢402室房产、朱**名下沪C号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启商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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