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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佩庄与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佩庄与被执行人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88765.06元,并负担受理费6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信息。2014年2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顾**及张**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幸福一村16幢303室房产进行了查封,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对该房进行了重新查封;2015年11月13日,本院又对被执行人顾**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一村10幢104室房产进行了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顾**及其妻张**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幸福一村16幢303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目前变现尚需时日。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变现尚需较长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3)启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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