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港民调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双方婚生女薛苏*、婚生子薛*均随薛*共同生活,薛苏*生活费由薛*负担,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吴*于2013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薛*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吴*与薛*凭票各半负担,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给付自2015年1月至11月的薛*生活费44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现无法联系,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4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港民调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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