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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港**博家具经营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港闸**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港唐*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港闸**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860.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到位3694元,未执行到位22164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港唐*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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