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朱**等与许*、盐城**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顾**、朱**、万**、顾**与许*、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顾**、国泰财**任公司江苏分**(以下简称国**司)、中国平安财**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江苏苏**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港唐*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朱**、万**、顾**11000元;被告国泰财**限公司江苏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朱**、万**、顾**255472.84元;被告许*、盐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顾**、朱**、万**、顾**161529.3元,被告江苏苏**任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中的48458.79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朱**、万**、顾**8400元;案件受理费5768元,由原告顾**、朱**、万**、顾**负担270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庆中心支公司负担60元,被告国泰财**限公司江苏分**负担1449元,被告许*、盐城**有限公司负担897元,被告顾**负担50元。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司、平安公司、苏**司履行了义务322648.09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许*所有挂靠齐齐哈**有限公司黑J及黑X135挂经本院委托评估黑J汽车头评估价8000元,黑X135挂评估价20000元。第一次流拍,第二次黑J拍得7600元,黑X135挂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并同意本院解除查封。经查,被执行人许*、顾应能、飞翔公司地址不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强制执行到位329248.09元(扣除评估费1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15817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评估报告、拍卖公告及拍卖确认书、交收款凭借、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拍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港唐*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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