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褚**、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褚**、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褚**、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本金50万元及利息3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褚**、朱**母子关系;被执行人朱**本院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所有的座落于南**兴花苑35幢302室、车库05室已设定他项权(他项权人1:薛*,债务金额:33万元;他项权人2:农行崇川支行:债务金额42万元)、长**海花园2幢0904室已设定他项权(他项权人1:朱小平,债务金额:10万元;他项权人2:农行崇川支行:债务金额53万元)且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且正在处置中。在本院轮候查封该两处房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朱*在2016年1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升15万元,余款待被执行人朱*所有的长**海花园2幢0904室房产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处置完毕后另行协商处理。目前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330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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