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发银**南通分行与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广发**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江苏**通公证处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通南证经内字第1715号公证书及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通南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文书:截至2015年3月3日,被执行人陈*尚欠申请执行人广发**分行本金921381.47元、利息9937.96元及公证费200元,合计931519.43元;被执行人陈*以其所有的位于南通市和盛*荫水岸15幢1205室、南通市和盛*荫水岸15幢阁楼05室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后被执行人陈*的父母于2015年11月17日履行了逾期本息共计22509.18元,并与申请执行人承诺剩余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2509.18元,尚未执行到位909010.25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在履行逾期本息后承诺剩余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并无不当,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在履行逾期本息后承诺剩余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并无不当,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通**证处(2012)通南证经内字第1715号公证书及(2015)通南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原还款协议履行且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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