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启东市吕四宾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启东市吕四宾馆非诉纠纷一案,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启人社察罚字(2015)第002号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启东市吕四宾馆应缴纳罚款18000元及逾期罚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决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另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已转租,其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启人社察罚字(2015)第002号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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