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蔡**、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蔡**、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门开民初字第000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蔡**、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人民币160万元(含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利息人民币36万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0元。因被执行人蔡**、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蔡**、袁**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4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系夫妻,田云湘现因负债较多,现已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名下又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两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两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门开民初字第000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两被执行人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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