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颜**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终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连云港**有限公司名下有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土地,该土地位于东海县平明镇驻地平明路南侧第一街坊(地号23-01-014),本院对该土地作了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予以轮候查封,该被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终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