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门市**款有限公司与顾**、南通**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南通**限公司、施**、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门工商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顾**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4391元,并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还应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万元;被执行人南通**限公司、施**、沈**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顾**还应负担诉讼费用人民币16579.50元。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四五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0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审理阶段,分别于2015年4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名下位于南通市友谊家园31幢商业102室、202室、203室的房产3套;于2015年5月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顾**名下位于海**门街道世纪光华苑204幢407室、507室及海**门街道静海路391-26号、391-42号的房产4套;同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名下位于海**门街道海南新村913幢202室、东洲路204号、秀山西路31号及海门市常乐镇平山乡江山新村1-2304室的房产4套;上述房产中被执行人顾**名下的房产均已被江苏省**民法院首封,并已被本院多案查封,且均已设定了抵押;被执行人施**名下的房产也已被本院多案查封,且部分房产也已设定了抵押。除此外,四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均因欠债较多,在本院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以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应的房产,但均暂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理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可,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门工商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可处理处置变现或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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