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郁**与俞**、海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郁**与被执行人俞**、海门**有限公司(下称安**司)、南通**限公司(下称博**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门开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俞**、安**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郁**借款人民币4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博**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三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因欠债较多,在本院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名下相应的财产已被本院多案查封;被执行人安**司、博**司均早已歇业,名下的财产均已被本院多案查封,两被执行人均因欠债较多,在本院均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现均已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正在审查中,但短期内不能审查清算完毕。除此外,三被执行人名下已查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三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已在多案中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被执行人安**司、博**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正在审查中,待清算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门开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安**司、博**司不符合破产条件而未被本院宣告破产或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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