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通**有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款有限公司(下称通大**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下称博**司)、俞**、黄**、徐*、徐**、陈*、俞*及案外人南**有限公司、姜**、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门商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博**司应支付返还申请执行人通大**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上浮50%计算),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28224元;南通市**有限公司、姜**、钮**、俞**、黄**、徐*、徐**、陈*、俞*对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南通市**有限公司、姜**、钮**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代偿了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98000元,尚有利息人民币695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28224元未履行。因其他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本案的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用人民币28224元;被执行人俞**、黄**、徐*、徐**、陈*、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6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博**司早已歇业,名下的财产已被本院多案查封,被执行人博**司因欠债较多,在本院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现已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正在审查中,但短期内不能审查清算完毕;被执行人俞**、黄**、徐*、徐**、陈*、俞**暂无履行能力,均因欠债较多,在本院均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名下相应的财产均已被本院多案查封。除此外,七被执行人名下已查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七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七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七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已在多案中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被执行人博**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正在审查中,待清算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其余六被执行人均暂无履行能力,名下相应的财产均已被本院多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七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门商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博艺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而未被本院宣告破产或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