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连云港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连云港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员会作出的(2011)连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连云港巨**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违约金50697元,因被执行人连云港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巨**有限公司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显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连仲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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