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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新建与南通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管新建与被执行人南通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南通长**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4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登记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所有的无证房产流拍后尚未变现,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无证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证房产短期内尚难以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无证房产可变现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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