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与董**、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段**、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2014)海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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