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卜**与刘**、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卜**与被执行人刘**、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3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3000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

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

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

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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