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盱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祖**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盱非诉行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裁定:申请执行人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的对陈**征收社会抚养费44444元,对祖**征收社会抚养费44444元的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标的88888元,执行费1233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盱非诉行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