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庞**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唐**于2015年8月28日前偿还原告庞**借款人民币35000元。其他无争议。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已被查封,暂不宜处置,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标的35338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已被查封,暂不宜处置,其他暂无财产可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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