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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邢*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邢*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盱管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邢*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1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车牌号码为H5W488的车辆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21350元、执行费172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被执行人车牌号码为H5W488的车辆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盱管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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