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涂**与任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涂**与被告任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任广友原告涂**借款本金400000万元及利息80000元,合计48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涂**100000元,余款380000元自2015年6月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涂**40000元。如被告任广友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涂**可对剩余全款一并申请执行。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任广友已履行20000万,余款正执行中。被执行人任广友的房产、车辆已被查封。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任广友的房产、车辆已被查封,等待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