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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马**、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付*与被告马**、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82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马**欠原告付*借款本金15000元,自2015年5月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每月26日前偿还原告付*500元。如果被告马**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另行给付原告付*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履行数额为标的,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原告付*可就剩余全款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马**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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