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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都秦*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朱**于2015年夏季农作物收获期届满后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返还原告朱**位于盐城市**道办事处厉*居委会六组北匡1.36亩【具体四址为:东至黄才明田,南至水渠,西至朱*荣田,北至河边】承包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联系北蒋街道厉*村委会村干部组织申请人朱**与被执行人朱**就诉争土地谈履行方案,在商谈过程中,村书记已经明确诉争土地已经确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朱**突发高血压,情绪过于激动,致诉争土地无法丈量,申请人申请该案暂缓执行,待有合适方案,再申请法院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其他执行方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该案暂缓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谈履行方案,诉争土地已经明确由申请人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情绪过于激动,突发高血压,致诉争土地无法丈量,为缓和对立情绪,申请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待有合适方案,再申请法院执行,申请人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都秦*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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