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高干书、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诉被告高干书、于**、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的(2014)响南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于**和高干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张**因本起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87元。逾期后,被告于**、高干书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淼淼、高干书名下无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于淼淼车辆但是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于淼淼、高干书均外出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人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淼淼、高干书名下无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于淼淼车辆但是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于淼淼、高干书均外出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人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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