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射阳农商行”)与被执行人王*、姜**、薛**、何**、陈**、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院于作出(2015)射耦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至2015年8月7日的利息31916.69元,并自2015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6%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射耦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