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姜**等与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贾**、姜迎春、姜金阳、姜**、唐**与被执行人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射**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射黄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案件受理费5793元,减半收取2897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4397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397元,由被执行人陈**承担1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射黄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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