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射阳支行与肖**、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射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肖**、陈*、周*、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肖**、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射阳支行贷款本金106886.35元、利息5050.76元、罚息17862.79元,合计129799.90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06886.3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和最低未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算的罚息;被告肖**、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射阳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原告中国银**射阳支行有权以牌号为苏J的梅**-奔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508元,保全费132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执行费1979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0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暂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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