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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某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宝曹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郝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和相关诉讼费用,合计2097元。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郝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曹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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