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宝开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借款人民币430000元、受理费38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宝应县安宜镇金湾小区10区16号房地产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宝应县安宜镇金湾小区10区16号房地产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开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