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限公司与江苏**总公司、镇江市**发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镇江**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的(2003)镇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和(2008)镇立执字第001号民事裁定,申请恢复执行。2013年6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江苏**总公司位于镇江市孟家湾村土地及房产的征收补偿款,现该补偿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镇江**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冻结了江苏**总公司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但该款目前尚未达到支付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3)镇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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