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宁**与田*债权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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