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冯*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石民初字第10198号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偿还其借款16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冯*领取低保,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1019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赵**发现被执行人冯*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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