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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至8月期间,郭**向马**陆续借款100000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写借条。2015年9月19日,郭**向马**出具借条,双方约定自2015年10月底每月向马**还款6

000元,后郭**拒不还款。故马**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返还借款10000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郭**与马**是情人,从马**处拿钱是用于玩游戏,如果我赢钱了就把钱给她,输钱了她再给我,不是借款。后郭**给付马**6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郭**向马**借款10万元。2015年9月19日,郭**为马**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郭**在2014年某月,因有事向马**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现经两人协商达成一致,郭**从2015年10月开始,每月月底30日向马**还款人民币陆**(6000),一直到还完为止。出款人:马**借款人:郭**身份证号:2015年9月19日”。此笔款项郭**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提交的借条、中**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与郭**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方可以催告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马**要求郭**返还100000元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郭**未能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对郭**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借款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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