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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9年期间,时任磐石市石嘴镇北马宗村报账员的被告人赵某某与其父亲赵**翻建赵**名下的一座泥草房时,为了多领取国家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受磐石市石嘴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落实本村泥草房改造的核查、确认、申报的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以赵**和赵某某两个人的名义重复申报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骗取国家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15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磐石市石嘴镇北马宗村村民陆某某(已判刑)于2011年至2012年间,在新建自家房屋时,明知其不符合国家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政策的标准,欲得到该补助资金,遂分别找到时任磐石市石嘴镇北马宗村报账员的被告人赵某某及时任磐石市石嘴镇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办公室主任赵**(已判刑)帮忙申报,后被告人赵某某及赵**利用其受磐石市石嘴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落实本辖区泥草房改造的核查、确认、申报的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帮助陆某某(实际新建一处房屋)申报二份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致被告人陆某某以其本人及其妻子王*的名义骗取该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1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负责本村泥草房改造的核查、确认和申报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单独并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贪污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2015年3月31日,赵某某被电话传唤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磐石县城赵*甲城建档案复印件、磐石市北马宗村2011年泥草房改造陆某某、王*私人房屋档案复印件、2007年农村泥草房改造情况明细表、磐石市农村泥草房改造户档案卡、磐石市石嘴镇人民政府证明、磐石**管理中心说明、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证人陆某某、刘某某、汲某某、赵*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农村泥草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核查、申报事务中,利用工作之便,采取欺骗手段,单独及结伙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赵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释义》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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