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刘**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辉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2012年10月15日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奖励1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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