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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崔某某、施某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乾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崔某某、施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及其辩护人肖**,原审被告人崔某某、施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乾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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