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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朗林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朗乡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系铁力市朗乡**脑商店的实际经营业主,在国家施行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期间,朗乡**脑商店经过联想**限公司的授权,取得了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资格。铁**政局、铁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该店签订了授权登记,朗乡**脑商店被委托为“家电下乡指定点”的商审商付定点商店。自2009年至2012年,罗某某利用受委托代理审核并先行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之便,重复使用20名农林非城镇居民购买家电时留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使用违规截留的20张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虚开家电下乡产品专用发票,填写虚假家电下乡补贴申请委托书,虚报20件家电下乡产品,向铁力**财政所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骗取了国**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9048.00元据为己有,后全部用于购货花销。罗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到朗乡林区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的通知》和铁**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的实施方案》、铁**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的实施方案》、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家电下乡操作细则、铁**政局证明、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名单、铁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联想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授权书、铁**政局《关于伊**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对象确认通知》、铁**政局承诺企业名单、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行为规范承诺书、黑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流程、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电下乡指定店代理审核并先行垫付发放补贴资金行为性质的说明、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家电下乡兑付明细表、家电下乡审核表、铁力市公安局朗乡派出所户籍证明信、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破案报告及自首证明,证人董某某、李**、吴**、李**、张某某、黄某某、季某某、焦某某、贺某某、梁某某、肖某某、刘**、刘**、刘**、马某某、侯某某、王**、王**、吴**、杨某某、王**、孙某某、周某某证言,被告人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营的家电经销部代为审核农林户资料及支付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便利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的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人民币904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且能够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给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检察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9048.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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