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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5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绥化**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任青冈县劳动镇东发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该村粮补申报工作便利,以村民苑某某名义虚报粮食补贴土地面积154.7亩,从中套取国家拨付的粮食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0,756.29元。此款存入苑某某的粮补存折。后由苑某某妻子刘*甲支取,黄某某将其中9,800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生活。余款956.29元在刘*甲处保管。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作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青冈县**党支部书记。负责东发村全面工作。2013年和2014年,东发村以村民名义在该村实有土地面积外虚增300余亩粮食补贴面积,将套取的粮食补贴资金作为村集体收入。其中,2013年黄某某在东发村村民苑某某名下虚增粮食补贴土地面积85.6亩,套取补贴款5,951.77元。被告人黄某某告诉苑某某妻子刘*甲,村集体部分机动地的补贴款打入了苑某某的粮食补贴账户,并让刘*甲领取后交给自己。后被告人黄某某从刘*甲处得款5,800元;2014年再次在苑某某名下虚增粮食补贴土地面积69.1亩,套取补贴款4,804.52元。苑某某妻子刘*甲发现自家粮补账户多出补贴款后向黄某某询问,黄以同样的理由进行解释,后从刘*甲处得款4,000元。2013年和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共非法获取粮食补贴款9,800元,用于个人生活,案发后赃款已全部上缴。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另证实东发村套取的粮食补贴款中除苑某某名下的以外,其余的由会计刘*乙经手入东发村账了;苑某某名下的补贴款他个人占用9,800元,其余的仍在刘*甲处保管;刘*乙在结算套取的粮食补贴款时,曾问过他苑某某名下两年的款项,他推说钱还没有取出来,实际被他占用了;

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1月至今任青冈县劳动镇东发村会计;被告人黄某某自2011年10月任青冈县**党支部书记。2013年,东发村上报机动地1114.5亩,其中含虚报的土地300余亩。经他与黄某某商量,该部分土地粮食补贴资金不发放给农户,归村集体所有。2013年3月份,他在结算这部分粮食补贴款时,发现虚增的土地中少了85.6亩的,金额为5951.77元。黄某某说是在苑某某名下,苑某某还没有将钱给他;2014年,该村以同样手段虚增土地面积300余亩,其中在苑某某名下顶名上报69.1亩,金额为4804.52元。当年4月他在结算粮食补贴款时,黄某某还是说苑某某没有将钱给他。这两笔款项黄某某至今也没有交给他入村集体账;东发村套取的粮食补贴款,除被黄某某占用的苑某某名下的外,2013年刘**名下的30亩,2014年刘**和孙*英名下的共152.1亩补贴款被他个人占用了,其余款项均已入东发村账;

3、证人苑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劳动镇东发村村民,家里共有15亩地,每年有多少粮食补贴款他不清楚,都是其妻子刘*甲管理,取钱也是刘*甲取,他没有取过;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劳动镇东发村村民,丈夫叫苑某某,家里共有15亩地。2013和2014年,除了自家的15亩地外,还分别多出了85.6和69.1亩补贴款,黄某某和她说是村上机动地的粮补,一共取走了9,800元,剩下的一些还在她那;

5、证人于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劳动镇东发村村民,自家有20亩地。2013年他和他父亲分户,没有给村上顶名套取粮食补贴款;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劳动镇东发村村民,自家有36亩地。2013年以后没有给村上顶名套取粮食补贴款;

7、证人于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青冈县劳动镇财政所专管员,负责劳动镇粮食补贴面积审核及资金分配工作。2013年。东发村会计刘*乙上报该村粮补信息表后,黄某某找到他,称因该村于某甲与父亲分户,将原来于某甲名下85.6亩土地转到苑某某名下,他根据黄的要求做了变更;

8、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11月至今任青冈县**民委员会主任。2013和2014年,该村确以农户名义虚报机动地粮食补贴面积,但具体情况他不清楚,是村支部书记黄某某和村会计刘*乙具体研究办理的,该村截流的粮食补贴款都以收机动地承包费的形式入账了;

9、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黄某某是亲属。2014年8月,黄某某电话联系他称村里要修桥,向他借款5万元,他通过农业银行给黄某某转账5万元;

10、中国**银行卡及卡*转账记录复印件。证实黄某某向韩某某借款5万元用于垫付该村修桥款;

11、2009年东发村土地家庭承包享有土地承包权人口登记表,东发村2013年粮补面积信息表,2012-2014年苑某某名下粮补面积信息表,苑某某粮补存折,苑某某账户2013、2014年取款凭条,东发村2014年7屯内部往来账第63页等复印件及青冈**财政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在苑某某名下虚增粮食补贴土地面积,冒领土地补贴款9,800元的情况;

12、东发村2013年现金账第1页及当年6月10005号凭证,2014年总账第2页、同年11月10005、10008号凭证及票据。证实东发村2013、2014年虚增粮食补贴面积截流的补贴款入该村账情况;

13、青冈县**财政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劳动镇东发村新增粮补面积情况。

14、2013年、2014年劳动镇东发村各屯林影地、机动地台账。证实劳动镇东发村实有林影地、机动地情况。

15、青冈县劳动镇出具的被告人任职工作简历。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任职情况;

16、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返赃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已向检察机关上缴了全部赃款;

17、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18、青冈县公安局劳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自然情况,案发时已成年。

上述证据,在庭审中经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从事粮食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将犯罪所得全部上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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