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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邵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5日作出(2003)湘刑二终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27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8月16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0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月9日,经湖南省**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王**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王**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39.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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