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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振兴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冷水江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2)冷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振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段振兴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段振兴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振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1.2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5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振兴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振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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