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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世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伍世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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