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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廖某某在任五华县某某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十一次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人民币56500元。此外,被告人廖某某仍有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相关账本资料的辨认情况,非法所得总表,被告人身份情况,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究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已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廖某某退出的赃款48500元及非法所得款90000元,共13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款138500元已退交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保管,由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待本判决生效后迳行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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