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国家开始落实补助孤儿生活的政策,给符合条件的孤儿发放“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款”(以下简称“孤儿补助款”)。其中,雅塘镇高山下村委会樟木垌村黄**的儿子冯**及女儿冯**符合申报条件,高山下村委会经讨论后,决定将“孤儿补助款”的二个名额分配给冯**和冯**。后由被告人刘*甲负责办理冯**、冯**二人的“孤儿补助款”。被告人刘*甲从冯*丙(冯**和冯**的爷爷,已故)处拿到办理“孤儿补助款”所需要的户口本后,将户口本转交给时任该村委会文书的温*甲,由温*甲填写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交到雅塘镇移民办审批。2007年9月份,冯**和冯**二人的申报资料通过审批。后雅塘镇民政办到雅塘镇农村信用社开设“孤儿补助款”账户(每个账户都是设置统一密码),然后将存折交给各村委会,由各村委会转交到符合领取“孤儿补助款”的村民手上。温*甲将冯**、冯**二人的存折交到被告人刘*甲手上,并告知其密码,由刘*甲负责转交给冯**、冯**二人。被告人刘*甲以冯**、冯**二人不在家为由,一直持有并使用冯**和冯**二人的存折。从2007年11月起至2013年7月止,国家“孤儿补助款”定期发放到冯**、冯**二人的存折上,被告人刘*甲多次从冯**、冯**二人的存折上提取现金,共计2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刘*甲已将贪污所得的20000元“孤儿补助款”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冯**、温**、冯**等人的证言;低保发放表;冯**、冯**二人的低保存折;取款凭证;银行账户流水;有关低保政策的文件材料;退赃凭证;视频资料;破案报告;任职证明及被告人刘*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优抚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清了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恰当,被告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本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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