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富强5人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宋**、宋**、宋**、宋**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宋**、宋**、宋**、宋**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左右,在五华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任职的被告人宋**、宋**、宋**、宋**、宋**等人以教育创强等村委开支缺乏资金为由,共同商议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申报u0026ldquo;两不具备u0026rdquo;扶贫专项资金,后分别收集共50户的农户资料上报,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2014年1月间,u0026ldquo;两不具备u0026rdquo;扶贫专项资金下发到户后,被告人宋**、宋**、宋**、宋**、宋**分别持农户的存折到五华县城和某某镇的农村信用社网点将全部款项提取出来,将其中的320000元进行私分,其中宋**分得80000元,宋**、宋**、宋**、宋**各分得60000元。此外,被告人宋**仍有非法所得1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宋**、宋**、宋**、宋**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分别向五华县人民检察院退清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款。

以上事实,被告人宋**、宋**、宋**、宋**、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任职证明,证人证言,相关单据及辨认笔录,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宋**、宋**、宋**、宋**目无国法,利用协助政府履行职责的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申报并私分u0026ldquo;两不具备u0026rdquo;扶贫专项资金,数额巨大,究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宋**、宋**、宋**、宋**、宋**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且又已分别退清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款,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富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宋*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交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余下没收财产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宋*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交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余下没收财产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交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余下没收财产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宋*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交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余下没收财产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宋**、宋**、宋**、宋**、宋**分别退出的赃款共320000元及被告人宋**退出的非法所得款100000元,合计4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现由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保管,由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迳行上缴国库)。

七、随案移交的作案所用的广东农村信用社存款存折44本、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1本、银联卡3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