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魏某某在任五华县安流镇大都卫生院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人民币46543.6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此外,被告人魏某某还有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相关账本资料的辨认情况,非法所得总表,五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究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鉴于被告人魏某某能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已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魏某某退出的赃款38514.56元及非法所得款28000元,共66514.5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款66514.56元已退交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保管,由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待本判决生效后迳行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