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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在任蕉岭**医局副局长和作为蕉岭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谢**为其虚构的三圳福生养猪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过程中,未认真审核该养猪场的申报材料,未对该养猪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便对谢**向该局申请办理的福生养猪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予以审批,使谢**顺利地用虚构的养猪场申请到中央补助资金50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郭某某个人信息表,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干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情况说明,自首情况说明,梅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畜牧兽医局文件,蕉岭县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畜牧兽医局文件,发展和改革局、兽医局联合文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牧兽医局会议记录,三圳镇福北村干部会议记录、收据;证人古某辉,刘**,陈**,谢**,丘**,王**,钟*庆,傅**,谢**,涂某玲,林*,涂某文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受到讯问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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