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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身为蕉岭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期间,负有查处违法建筑工程的职责,但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对辖区内杨道中在建加层民房建筑工程无规划许可证却违法施工的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导致该工程违法施工,至2013年9月1日,杨道中雇请的工人钟**在施工时从五楼竹架上坠落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任职文件,情况说明,获奖情况、工作表现,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城市综合管理局文件,城市综合管理局会议记录,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巡查、会议制度,立案决定书及调解笔录,建房申请、审批材料,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巡查记录表,自首情况说明;证人钟**,赖某文,盘某锋,钟**,杨**,刘**,赖某南,黄*,丘**,丘**,汤**,陈*,邓某鸿,王*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任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其查处违章建筑的工作职责,致使辖区内在建的违章建筑工程发生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前,主动到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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